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校址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大街东1号(康巴什校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科技教育创业园(东胜校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了由纪检监察室主任任组长、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学校纪委委员为成员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二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相应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类
1.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同一专业组内考生以投档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专业组内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2.在实行“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投档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3.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投档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二)艺术类
艺术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使用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学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如下:
1.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材料化学、应用化学、医学检验技术。
2.患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工安全工程、材料化学、应用化学、医学检验技术、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方向)。
第十七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如遇收费标准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录取新生的材料进行复核。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并倒查追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招生信息网:https://zs.oit.edu.cn
E-mail:eyyjwczs@oi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77-8591166/0477-8590096
招生监督电话:0477-8591496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5:00-17:00。
邮 编:017000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