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校全称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主管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 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 民办高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均以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名称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我校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
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
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2.专业分配原则
我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分数相同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排序原则进行录取。
3.加分政策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规定的加分政策执行。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高考改革省份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5.特殊省份录取要求
对特殊省份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特殊省份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6.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艺术类考生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7.其它规则:无。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校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
2.单科成绩要求 :无。
3.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考生身体状况应适合专业所要求的体质;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要求:无。
5.其它要求: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我校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学费:播音与主持24800元/年、摄影摄像技术24800元/年、网络新闻与传播24800元/年、展示艺术设计24800元/年;舞蹈表演24800元/年、音乐表演24800元/年、音乐剧表演24800元/年、戏剧影视表演24800元/年、影视编导24800元/年、服装与服饰设计248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24800元/年;书画艺术(国画方向)23600元/年、动漫制作技术23600元/年、艺术教育(书法)23600元/年;新闻采编与制作22000元/年、文物修复与保护(书画鉴定方向)22000元/年、艺术设计22000元/年、广告艺术设计22000元/年、会展策划与管理22000元/年。
住宿费:3500元/年。
退费办法: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新生报到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材料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按照录取系统的新生录取名册信息核查考生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bjamu.cn
电子邮箱:bycm2021@163.com
咨询电话:010—62406668;62406669
传真:010—662407073
联系部门: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邮编:100194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招生省份高考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招生录取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