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安全稳定、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全称: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标识码:4145011350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76号(相思湖校区)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公园路2号(公园路校区)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简介: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体育局主管的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是广西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双高”校建设单位),是全区职业教育“三全育人”典型学校,自治区“文明校园”“绿色学校”“节水型高校”。学校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广西体育干部学校,现有公园路校区、相思湖校区两个校区,设有8个教学单位,现有自治区“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2个。经长期办学,形成了“立足体育本色、服务人民健康、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近年来,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二等奖3项;获“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3部、“十四五”自治区职业教育规划教材2项,国家在线精品课程1门、自治区课程思政示范课4门、自治区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2门;获自治区级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立项2个。
第三条 学历证书信息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工与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学校以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2026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比例为1:1,具体比例依照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二)体育类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位次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五)职教高考招生(高职单独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招生)录取规则详见学校2026年职教高考招生简章。
(六)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年) |
体育教育 | 570110K | 三年 | 7000 |
小学教育 | 570103K | 三年 | 6500 |
足球运动与管理 | 570317 | 三年 | 7000 |
运动训练 | 570303 | 三年 | 6000 |
民族传统体育 | 570304 | 三年 | 6000 |
体能训练 | 570310 | 三年 | 7000 |
运动防护 | 570305 | 三年 | 7000 |
康复治疗技术 | 520601 | 三年 | 8000 |
体育保健与康复 | 570306 | 三年 | 6000 |
运动健康指导 | 570308 | 三年 | 7000 |
健身指导与管理 | 570307 | 三年 | 7000 |
食品营养与健康 | 490103 | 三年 | 6000 |
中医养生保健 | 520417 | 三年 | 8000 |
体育运营与管理 | 570311 | 三年 | 6000 |
休闲体育 | 570302 | 三年 | 6000 |
社会体育 | 570301 | 三年 | 6000 |
新闻采编与制作 | 560205 | 三年 | 8000 |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 540105 | 三年 | 6500 |
建筑工程技术 | 440301 | 三年 | 6000 |
建筑工程技术 (体育建筑) | 440301 | 三年 | 6000 |
工程造价 | 440501 | 三年 | 7000 |
第十五条 住宿费
相思湖新校区住宿费:1050元/人.学年
旧学生公寓住宿费(公园路校区):500元/人.年;
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公园路校区):800元/人.年
改建1号新生公寓:1200元/人.学年。
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30元/月;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卫生所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体检费78元/人(2025学年体检费缴费标准,仅供参考,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学生资助政策
我校执行国家和广西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诉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
1.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2.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要求考生无色弱、色盲。
3.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对隐瞒自己身体重大疾病的,如患有严重心脏病、尿毒症、重症癫痫、精神病、抑郁症等,考生在校期间若发生因病引起的意外情况,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
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76号(相思湖校区),邮政编码:530007。
2.学校官网:https://www.gxtznn.com/
3.招生网站:https://www.gxtznn.com/zsw2021/
4.招生微信公众号: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
5.咨询电话:0771-2440281、2425381、2426513、2851929(传真)(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6.监督电话:0771-282555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7.监督举报邮箱:gxtzxf@163.com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