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6-28 16:02 西藏大学 评论
西藏大学
西藏拉萨市-公办-综合类
211
双一流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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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藏大学章程》和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藏大学;英文名称为Tibet University。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36号。四个校区: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罗布林卡医学院校区、罗布林卡财经学院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西藏大学坐落于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是新中国在雪域高原创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是一所具有光荣传统和光辉历史的大学,是西藏自治区唯一一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部区合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是贯彻落实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以社会需求与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办学资源的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相关分管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支持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进行上报、协调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生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去向落实率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计划编制原则、办法和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4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2530人,面向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24个省市和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专项计划有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部队生源计划、边境专项、地方优质计划,其中面向西藏自治区内投放的专项计划有: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部队生源计划、边境专项、地方优质计划;面向区外各省市投放的专项计划有:地方优质计划(具体见《西藏大学2024年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区外未实施高考改革省(市、自治区)投放的汉语言文学、口腔医学、临床医学、法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生态学、地理科学专业计划列本科一批次,其他专业(含地方优质计划)计划均列本科二批次;区外实施高考改革省(市、自治区)投放的所有专业列本科批次;艺术类专业按照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在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术类本科专业执行西藏自治区划定的艺术体育本科控制线,列提前艺体批次;其他专业按西藏自治区划定的控制线执行,分别列提前单独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等。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所涉专业按西藏自治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次省控线投档、录取,列专项计划批次;部队生源计划按西藏自治区部队本科控制线投档、录取,列部队生源本科批次;地方优质专项计划、边境专项计划所涉专业按西藏自治区本科一批次省控线投档、录取。


西藏自治区内列本科一批次的专业有:汉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新闻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建筑学、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口腔医学、行政管理、经济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法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学、生物科学、化学、地理科学、环境科学、地理信息科学、历史学。


交通运输专业实行专业内大类招生,分设铁路运输和道路运输方向。具体批次可在《西藏自治区2024年普高招生计划》中查看。


部队生源计划录取新生在入学前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学校对不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医学院口腔医学专业优秀学生与四川大学实行联合培养;外国语学院优秀学生与华南师范大学实行联合培养;生态环境学院优秀学生与武汉大学实行联合培养;经济与管理学院优秀学生与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实行联合培养;财经学院优秀学生与西南财经大学实行联合培养,详情可咨询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总计划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上海、浙江、天津、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吉林、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甘肃等18个省(市、自治区)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按照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其他省(市、自治区)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105%以内,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投档成绩(认可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有单科要求的,在单科达到专业条件后,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同分考生安排专业规则。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依次参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高者优先;文史类依次参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高者优先。


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改变。



第十九条 对部分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具体如下(表述方式为:区内/区外)。


汉语言文学:区内语文≥90分/区外语文≥100分;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藏翻译、藏语言文学):藏语文≥120分且语文≥80分(仅区内);


新闻学:藏语文≥110分且语文≥80分(仅区内);


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区内数学≥60分/区外数学≥90分;


英语:区内英语≥70分/区外英语≥90分;


翻译(英汉翻译):区内语文≥80分且英语≥70分;区外语文≥100分且英语≥90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达到专业本科合格线,同时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艺体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5,即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艺术专业统考成绩高低录取;未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翻译专业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建筑学、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资源勘查工程、土木工程、地理科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生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因培养性质和教学、就业等要求,不建议色盲、色弱、弱视、残疾考生报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进行逐一核查并现场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凡审查中发现考生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按照《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大学2024年新生收费标准一览表》。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学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新生实施免补政策,具体标准为:免除每生每学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3300元/年;对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新生实施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为:免除每生每学年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培训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依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学校各类招生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校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utibet.edu.cn


     第二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西藏拉萨市江苏路36号 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850000




咨询电话:0891—6405900;0891—6573086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0891—6405101


第四条 本章程由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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