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海口旅游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机构)标识码:41460148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39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海口旅游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国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特色:学校于2024年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海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海南省公办旅游类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为宗旨,以“依托行业、产学结合、对标国际、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旅游职业教育的“海南品牌”,着力培养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高度融合、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研究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具体负责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学校接受省级招办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高考填报志愿用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机制,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没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出现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时,则依据考生所在生源省同分排位的高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份没有进行同分排位的,则分别依照语、数、外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实行3+3或者3+1+2高考模式的省份,不设考试科目要求,即选考任何科目均可报考我校任意专业。艺术类专业投档时考生的文化课程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按各招生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省份录取时对投档考生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分数高的考生如文化课分数相同则按语、数、外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经生源省招生部门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份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有关省(市、区)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九条 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若出现综合成绩同分的情况,比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调剂: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调剂专业时原则上注重考生原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的相近性和兼顾专业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退档原则: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思想品德考核: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也可登录海口旅游职业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1.因旅游服务行业相关岗位对考生条件有要求,听力、嗅觉异常、有唇裂、斜眼、斜颈,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驼背;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四肢有明显特征和缺陷,如疤痕、纹身;身体有残疾、狐臭,贫血、白化及遗传性、传染性、过敏性疾病,有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等的考生慎重报考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茶艺与茶文化、烹饪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中西面点工艺专业。
2.因用人单位及岗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6cm以下,女生身高158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和茶艺与茶文化专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相关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55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5200元/学年。课本费学生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购买。住宿费标准:600元/学年(6人间)、800元/学年(5人间)。
第三十一条 退费办法: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相关奖助学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校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助学贷款等。此外还有海南省奖助学项目、学校奖助学项目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学校纪检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898-68610619
电子邮箱:hnhkvts@126.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海口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电话:0898–68615155、68602686
传真:0898–68610866
学校网址:http://www.hkvts.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口旅游职业学院2026年高校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海口旅游职业学院委托本校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