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分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和领导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综合管理、协调与督导。
第二条 招生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招生计划分配、复试分数线划定、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制定,遴选培训复试专家与工作人员,组织复试和拟录取工作,对本单位复试录取过程及结果全面负责。
第三条 招生单位应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如人数不足10人,须将具体原因及人数书面报研究生院审批。专家组在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负责开展面试及实践能力考核。
第四条 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小组,组长原则上为纪检组织负责人。小组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信访办和研究生院指导下,监督复试录取各环节,制定申诉举报处理办法,依规受理核查相关问题并处理违规人员。
第二章 复试
第五条 研究生院制定硕士复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招生单位制定的考生进入复试的成绩基本要求(含二次划线)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否则不得执行,学校不开展破格复试,复试安排以各学院官网通知为准。
第六条 考生复试报到时,招生单位须核验考生身份、资格条件及报考专项计划考生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申请照顾政策的考生,还应在报到时提交照顾政策申请表以及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享受加分等照顾政策。
第七条 复试原则上为现场形式,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考生,经申请并获研究生院同意后,可参加网络远程复试。无论何种形式,面试专家均须集中统一参与面试,专家、考生、考题随机产生,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复试考查方式有笔试、机考、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和面试等,招生单位复试必须包含面试,还须加试笔试、电子化考试(机考)、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至少一种考查方式。
(一)笔试。主要为专业课考试,考试时间不少于2 小时。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时间不少于3 小时,百分制计分,任一加试科目成绩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二)电子化考试(机考)。主要为专业课考试,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考查实验操作与实际问题解决能力,考核时间与复试成绩权重挂钩。
(四)面试含考生个人陈述、随机抽题专业问答、专家现场提问等环节,由复试专家组考核。
第九条 复试内容涵盖思想品德、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外语水平(含听力和口语测试)和综合素质考核;学术学位重点考核学科知识运用与学术创新能力,专业学位重点考核综合实践素质、问题解决能力与职业发展潜力。
第十条 招生单位复试前做好准备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派专人受理考生咨询、答疑解惑,提升考生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复试总成绩由各考查方式加权得出。招生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各部分成绩权重,可设定合格要求;复试成绩折算百分制后不低于60 分,否则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成绩计算方法须在复试通知中写明。
第三章 调剂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计划各专业均不接收调剂,部分专项计划生源不足的,须经学校批准,严格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平台、流程择优调剂。
第四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复试成绩权重占比为 30%-50%,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确定并向考生公开。
第十五条 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录取口径、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在录取当年入学时(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未取得招生单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由招生单位在拟录取后组织。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安排、复试考生名单(含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拟录取考生名单(含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间信息不得修改;信息确需变动的,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另行公示 7 天。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专项计划、初试加分 / 照顾政策考生相关情况,及各招生单位拟录取名单汇总情况,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七章 申诉、复议和监管
第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核实考生申诉事项,明确考生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予以处理,不合理的诉求及时与申诉人沟通,合理诉求及时响应。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对招生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管,联合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①各招生单位复试通知中有关投诉受理举报方式
②电话:028-85406035,邮箱:scuyz@scu.edu.cn。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教育引导考生遵章守纪、诚信复试。对在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招生单位及工作人员,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