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25 11:23 桂林学院 评论
桂林学院
广西桂林市-民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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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桂林学院

学校标识码:4145013641

学校类型:本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习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桂林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桂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桂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实施计划招生。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分值,下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广播电视编导除外)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具体录取原则如下:

(一)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为提升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舞蹈学专业建议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

(二)设计学类专业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设计学类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设计学类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设计学类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报体育类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体育类仍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体育类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校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设计学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考生在填报专业时须注意专业是否体检受限。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学校公示的最新标准执行,学生可登录桂林学院官网查询收费标准。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按时预缴学费,毕业(或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24,800元/生.学年;

(二)汉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程造价、城乡规划、医学信息工程、智能测控工程、法学、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等专业22,000元/生.学年;

(三)商务英语、越南语、泰语、新闻学、汉语国际教育、旅游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学、电子商务、物业管理、物流工程等专业19,8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一)桃花江家苑、漓江家苑、伏波家苑、芦笛家苑、叠彩家苑、雁山家苑(含洗衣机使用费):

二人一室(空调房)4500元/生.学年

二人一室无障碍间(空调房)3500元/生.学年

四人一室(空调房)3500元/生.学年

(二)木龙湖家苑、南溪家苑(含洗衣机使用费):

二人一室(空调房)4000元/生.学年                     

四人一室(空调房)3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内容及标准执行,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收费1.5元/小时;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语音室收费3元/机时;学生课余时间使用琴房收费3元/小时;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务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体检费85元/人;校服及军训服装费按实际收取;教材费第一学年按1000元/生.学年预收,第二至第四学年按600元/生.学年预收,每学年结束按实际领取的教材结算,多退少补;超定额水电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根据桂医保发〔2025〕18号文件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学校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代收代付。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及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退学杂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按以下原则结算:

(一)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时间以学生申请获批准时间为准(遵循实际重于形式原则)。

(二)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1.学生第1学期开学前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当学期已收取的修读课程学分学费、当学年住宿费;

2.第1学期开学后未入读的,按照90%计退当学期修读课程学分学费、当学年住宿费;

3.第1学期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照85%计退当学期学费、住宿费;

4.第1学期入读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照50%计退当学期学费、住宿费;

5.第1学期学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第1学期学费按选修课程学分计算收取,住宿费按一学期全额收费,第2学期按照20%计退选修课程学分学费、住宿费;

6.第1学期学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当学期选修课程学分学费、当学年住宿费。

(三)服务性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将卡内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四)代收费

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尚未实施的,学校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按实际收费结算。

(五)凡未结清学杂费的学生,不予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学校奖助项目(至善校长奖学金、五好学生奖学金、向学英才奖学金、向善公益奖学金、自律优学奖学金、自强励志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慰问金、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等),以及社会出资设立的奖助项目(筑梦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基础越南语或基础泰语等作为通识教育平台必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邮政编码:541006

学校官网:https://www.glc.edu.cn

招生网站:https://www.glc.edu.cn/zsw/

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桂林学院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18207733292(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30—17:00)

监督电话:0773-3690766(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30—17:00)

监督举报邮箱:glxyjjjc@glc.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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