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6-08 10:30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评论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重庆重庆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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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3734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099号

第七条 学校简介: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是教育部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的面向全国招生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2021年,学校入选“重庆市高水平高职学校”培育建设单位。2022年,学校被评为“重庆市职业教育发展潜力优势学校”。2023年,学校被提档升级为“重庆市高水平高职学校”立项建设单位。2024年,学校入选中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卓越高职学校50强”“服务贡献卓越高职学校50强”“产教融合卓越高职学校50强”。

学校占地近1000亩,校舍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规划在建面积),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12000人。建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重庆集训基地、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庆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区域智能制造公共实训中心等校内实践基地(室)103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28亿元,馆藏图书160万册(含电子图书),建成资源丰富、高效便捷的“智慧城职”一站式信息化服务平台。

学校现有教职工近700人,其中,有博士、副教授、教授等教师150余人,“双师型”教师200余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400余人。现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教育部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匠、重庆英才、重庆市职业教育中青年领军人才、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最美巴渝工匠、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全市技术能手、巴渝特级技师、巴渝青年技能之星等名师名匠共53人次。建有国家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重庆市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市级课程思政名师团队、市级高校工程中心、市级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平台团队10个。

开设涵盖“工业机器人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技术、航空技术、智能建造、文旅康养和创意设计”七大特色专业群的36个专业。现有工业机器人技术、市场营销2个重庆市高水平专业群,国家骨干专业1个,教育部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2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3个、工业和信息化部产教融合专业合作建设试点专业2个,全国行指委骨干专业2个,市级骨干专业5个。现有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2门,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一流课程34门,市级课程数量已进入全市高职院校前列。主持建成市级教学资源库2个,参与共建国家级教学资源库1个,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2种、参编2种,入选全国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典型案例1个,教育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典型案例2个。

近四年,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逐年攀升,荣获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大学生“三创”挑战赛特等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全国铜奖等国家级、省部级奖项870余项。其中,重庆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201项,一等奖52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16项,一等奖4项,2022年综合成绩排名全国高职高专第37位。办学74年来,向社会输送各级各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16万余人。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强,连续两年学生专升本参考上线率达70%以上,涌现出“全国劳动模范”“重庆市脱贫攻坚先进个人”“重庆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优秀校友。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95%,连续三年获评“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对象:已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36个专业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河北、河南、安徽、湖北、湖南、陕西、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学校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学制均为3年,专业介绍登录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cqcvc.edu.cn)查询;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有:大数据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以上校企合作专业考生自愿选择填报。学前教育是国控专业,严格按照重庆市教委下达的计划执行;该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十条收费标准:学费收费5600元/年—8000元/年,具体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学生宿舍内带阳台、卫生间、热水供应系统、风扇、宽带网、空调等,具体收费根据学生居住的寝室类别为准。详细收费标准在学校官网公示、新生入学手册及新生报到现场进行公示。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调档比例不超过1:1.2或按省市级招办规定执行。

2.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一律学英语。

3.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要求:(1)男生身高168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4CM;(2)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无色盲、色弱.

4.对顺序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照相关省市招办政策执行;录取专业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学校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按照所在省考试院的同分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同分规则,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

5.艺术类录取原则:文化艺术双上线后,按艺术分从高到底录取。

6.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

第十三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学校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专科)招生志愿征集工作,录取办法与第一轮录取相同。

第五章 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 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45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500元/年(认定通过的原建卡学生必须获评二等及以上国家助学金)。

2.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2000元/年,二等1200元/年,三等600元/年。

3. 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报酬按21元/时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减免所有学杂费——烈士子女;每年减免学费5000元——孤儿、父(母)因公牺牲、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每年减免学费4000元——六级伤残及以上学生,父母其中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重病且另一方失联或亡故;一次性补助3000元,家庭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变故的学生。

5. 学校面向新生评选“明德修身,蕙质匠心”“勤勉向学,智有未来”“劳心劳力,技有其长”“艺展其才,美美其华”“自立自强,筑梦启航”等“城市匠星新苗奖”。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其他须知

1.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全面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2.专业计划

详细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时所用的学校代码与专业代码,请考生在(其所在省市)招办统一印发的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书上查询。

3.学历证书发放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4.招生事宜

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机制

1.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3.学校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4.监督电话:023-49578007。

第十七条 招生联系方式:

电话:023—49578000 49579000 传真:023—49578033

学校网址:http://www.cqcv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cqcvc.edu.cn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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