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8 09:55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评论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办-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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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凉山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邮政编码:615013。

第八条  毕(结)业颁证: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结)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的招生来源计划,报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通过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按照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政策性加分,享受政性策性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学校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区、市)专科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构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二)普通类专业。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的排序规则执行;若各省(区、市)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历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历史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物理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英语、物理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配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八条 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体检符合第二条专业要求的考生,学校相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超过报到时间7个日历天)未报到,且未向学校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录取规则和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八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发布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

咨询电话:0834—6993870/6955737/19983865106

监督电话:0834—8603588/6992836

学校官网:https://www.xcmzyz.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www.xcmzyz.edu.cn/child/hom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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