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意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内蒙古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内蒙古警察学院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IMPC。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点:
(一)新城校区: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
(二)和林格尔校区:和林格尔新区云谷片区金盛路与云港大道交汇处。
第七条 学院是全区唯一的公安政法类高等学校,同时加挂内蒙古警察训练总队牌子,是自治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承担着公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公安理论研究、重大活动安保以及应急维稳处突等重要职能,被誉为“北疆警官的摇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共同完成。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组,具体由学院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本科招生专业如下:
(一)本科公安专业:侦查学、治安学、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
(二)本科非公安专业:法学。
第十二条 2026年自治区高考综合改革实行“3+1+2”模式,学院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类别 | 内设专业 | 录取批次 | 选考要求 |
公安类 | 侦查学 | 本科提前批 | 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 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 |
治安学 | 本科提前批 |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本科提前批 |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本科提前批 | 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 再选科目:必须选考化学 | |
刑事科学技术 | 本科提前批 | ||
非公安类 | 法学 | 本科批 | 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 再选科目: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
第十三条 学院公安专业主要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可靠,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警察基本素养,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技能,面向基层一线执法执勤的高素质警务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非公安专业(法学)主要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素质、人文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系统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法律实务技能,具备严明的纪律作风、优良的职业道德、法律服务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能力,能够正确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法律辅助工作和服务社会治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课程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学院招生计划。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包括公安烈士、公安英模、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计划。
鉴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以及警察职业特殊要求,公安专业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15%以内。
第五章 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报考内蒙古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7)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八条 拟报考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先参加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意向志愿填报,阅档入选的考生,须再参加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填报了意向志愿的考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填报志愿,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参加投档录取。
第六章 报考公安专业政治考察、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九条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测评。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和《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身高: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不合格。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三)视力: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四)色觉:色弱,色盲,不合格。
(五)外观: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不合格;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脊柱、骨盆、胸廓畸形,不合格;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腋臭,不合格;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六)其他: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心率小于50次/分钟或者大于110次/分钟,不合格;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信息为准。
第七章 非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报考内蒙古警察学院非公安专业(法学)的考生,须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心理素质;
第二十五条 报考内蒙古警察学院非公安专业(法学)的考生无需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根据生源情况,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二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前提下,学院根据自治区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学院认可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自治区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自治区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九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在非公安专业(法学)学生报到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取得学院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内蒙古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侦查学、治安学、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和法学专业学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内蒙古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精神,非公安专业(法学)学生不得转入公安专业,且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六条 非公安专业(法学)毕业生主要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继续学习或通过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及创业实现就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费按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元;学生住宿费按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1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公安部要求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非公安专业(法学)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九条 非公安专业学生录取入学后,按照公安部要求实行警务化管理,不适应警务化管理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起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筑梦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官网为https://www.impc.edu.cn/,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为内蒙古警察学院,招生咨询电话为0471-3594424、0471-3594365,招生监督电话为0471-3594343,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内蒙古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警察学院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