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前提,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专科层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八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监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高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信访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考试、录取期间的信访工作。
第十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仲裁委员会”是学院招生考试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高职招生中涉及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处理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专业考试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的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相应类别(如戏曲、曲艺、音乐、舞蹈、影视、美术等)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合格方可报考。
第十四条 在省级招办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的省份,考生只需参加专业“省统考”,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校考”。获得“省统考”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学院在录取时专业成绩直接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 在省级招办未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专业“省统考”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校考”,获得“校考”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六条 北京市报考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考生,需参加北京市美术“统考”。报考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专业考生,需参加本院组织的“校考”。报考其他专业考生,取得本院组织的“校考”合格,或取得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均可填报本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七条 山东省报考曲艺表演专业考生,需参加本院组织的“校考”。报考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国舞)、国际标准舞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省统考”。报考“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考生,不能参加本院组织的“校考”,获得其他本科院校同类别专业考试合格即可填报本院相应类别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贝斯(低音提琴)、西洋打击乐、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只招男生。
第十九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艺术类高考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录取时,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录取方式,在历史、政治2门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获得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录取时,在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曲艺表演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国舞)、国际标准舞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不超过120%,平行志愿不超过105%。
第二十六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其中北京市录取时除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外,其他专业从第一志愿开始就认可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或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戏曲表演和戏曲音乐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优、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生源地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将组织参加学院专业“校考”的考生进行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考试视频(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招生监察电话:010-67579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邮 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