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海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学制四年。学院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海大道1号。
第三条 学院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执行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为学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费用标准
第八条 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公安专业面向海南省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非公安专业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26年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具体如下:
(一)公安专业:侦查学、边防管理、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
(二)非公安专业:法学、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第十条 学费: 4620元/生/学年(按照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间宿舍均安装空调,1450元/生/学年(按照琼价费管〔2014〕23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琼教财〔2012〕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海南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四章 公安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招生安排在海南省本科提前普通类,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五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招生计划数按照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总数15%的比例设置。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由省考试局根据考生报考条件、高考成绩,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3的比例,分男、女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入围考生。入围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其中任何一项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报考的政治要求、面试要求、身体要求、体能测评要求将在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涉外警务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五章 非公安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八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者。
第十九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不限男、女比例,无需参加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以2026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录取规则:执行海南省本科提前普通类录取规定;省考试局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考生中,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投档;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考生志愿,分男、女由高分至低分,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二条 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执行海南省本科普通批录取规定;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三条 同分录取规则:公安专业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非公安专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类(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考试局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公安专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只面向符合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且尚未被录取,参加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体格状况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非公安专业学生报到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专业学生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非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制式服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校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救助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学院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具体职位选择规则由有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自主择业。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机构)标识码:4146014944
招生网址:https://www.hipolice.edu.cn/zs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海大道1号
招办电话:(0898)65891002 (0898)65891003
监督举报:(0898)66703637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