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英文名: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标识码为4145010596。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属高校,1998年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广西为主,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括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屏风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桂林雁山校区)、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南宁安吉校区)和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21号(南宁空港校区)。桂林屏风校区和雁山校区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南宁空港校区和安吉校区培养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等高素质应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统筹考虑办学条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招生计划的调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校2026年预计招生11800人,其中本科约7250人,高职专科约4550人。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录取批次包含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
第十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学生在百色学院预科学院完成学业后,按照相关要求分流到桂林校区相应本科专业就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投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的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非艺术类专业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成绩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统考成绩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六条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动画、珠宝首饰设计与工艺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桂林理工大学与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080202H)中外合作办学“4+0”项目。
1.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2.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取“4+0”培养模式,学生4年均在桂林理工大学学习,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双方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同时获得桂林理工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桂林理工大学亚太信息技术学院是由桂林理工大学与马来西亚亚太科技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桂林理工大学亚太信息技术学院共有3个招生专业,具体专业信息如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080901H)、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0902H)、网络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0903H)。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转换专业。
2.桂林理工大学亚太信息技术学院采取“4+0”培养模式,学生4年均在桂林理工大学学习,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双方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同时获得桂林理工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马来西亚亚太科技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仅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外方课程采用全英文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类)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2.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
3.文学、法学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
4.职业本科专业7500元/生·学年;
5.校企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10000元/生·学年(学校与青软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
6.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40000元/生·学年;
7.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亚太信息技术学院)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网络工程(中外合作办学)57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
1.高职专科工科类专业: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有色金属智能冶金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应用化工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市政工程技术8000元/生·学年,储能材料技术、大数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无人机测绘技术、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大数据与财务管理7500元/生·学年,大数据与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7300元/生·学年;
2.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设计9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1.标准化公寓式宿舍1-8人间:950-1550元/生·学年;
2.套间式公寓2-4人间:1950-29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型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4.00元/立方米;补办证卡工本费:补办学生证5元/证;补办火车优惠卡工本费7元/证(卡);补办校园一卡通18元/卡;
2.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59.6元/人;城镇居民保险费400元/人(2025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体检费85元/人;超定额水电费(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定额指标的,对超额部分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水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职升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及优秀学生奖学金、就业奖学金、考研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各类奖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助学贷款代偿等资助帮扶。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校学工部(处)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本专科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委、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材料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复核事由及证明材料。我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1.桂林屏风校区: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541004;
2.桂林雁山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541006;
3.南宁安吉校区: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530001;
4.南宁空港校区: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21号,532100。
桂林理工大学官方网址为:www.glut.edu.cn;
桂林校区招生网为:zj.glut.edu.cn;
南宁校区招生网为:zsw.glutnn.cn;
桂林校区电话:0773-5896575(兼传真),5891533,3678379(周一至周五 9:00—11:30,15:00—17:00);邮箱:zsb@glut.edu.cn;
南宁校区电话:0771-5075888(周一至周五 9:00—11:30,15:00—17:00);
学校监督部门电话:0773-5891960(周一至周五 9:00—11:30,15:00—17:00)。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艺术类等类型招生简章请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