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全称: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45013643
(三)办学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六)学校简介
我校是由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百年乐制药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备案。学校自2002年开始试办,2004年获得教育部确认办学资格,2005年正式面向全国招生,是一所中医药类全日制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校秉承“明德自强,和而不同”的校训,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历学位证书信息
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中学校名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校级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宜并作相关解释。
第五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2026年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将招生来源计划按要求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工作安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和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投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对于同分考生,以生源省份考生高考位次为准,优先录取位次靠前者;无排位的,则按考生生源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如生源省份未做要求,则以“语文、数学、外语”先后顺序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填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录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及人数,我校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院校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就读,根据生源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经生源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和时间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计入总分进行投档。
第十五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量。
在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若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调整招生计划数量。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相关要求,如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数量、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后,通过邮政录取通知书专递形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寄递《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报到材料,被录取考生应保持录取期间联系方式通畅,以确保顺利接收到《录取通知书》等新生报到材料。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和住宿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其中,预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具体为:
(一)预缴学费标准: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年) |
中医学 | 100501 | 五年 | 15000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五年 | 15000 |
护理学 | 101101 | 四年 | 15000 |
中药学 | 100801 | 四年 | 15000 |
药学 | 100701 | 四年 | 15000 |
药物制剂 | 100702 | 四年 | 15000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082702 | 四年 | 15000 |
康复治疗学 | 101005 | 四年 | 14500 |
医学检验技术 | 101001 | 四年 | 14500 |
医学影像技术 | 101003 | 四年 | 15000 |
口腔医学技术 | 101006 | 四年 | 15000 |
(二)住宿费标准:1300元/生.年。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文件要求按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5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校园卡等工本费10元/证(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
(二)代收费:体检费80元/人;超定额水电费,对超额部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收取。
(三)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缴纳的相关费用退还原则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按国家和自治区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三)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统一汇总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奖助政策
(一)国家和地方资助项目
1.国家奖助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奖励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奖励全日制本专科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④筑梦奖学金
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奖励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⑤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7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700元。
⑥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
符合条件的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2.学费补偿或奖励
①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连续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应届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或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应征入伍或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二)学校奖助项目
1.董事长奖学金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获得董事长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再同时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
2.校级奖学金
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一定比例评选,奖励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三好学生
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给予相应奖励。
4.优秀学生干部
面向在学校各类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评选,各组织评选名额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定,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参评,给予相应奖励。
5.优秀毕业生
按毕业生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评选,颁发荣誉证书。
6.见义勇为标兵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事迹纳入校园先进典型宣传。
7.科技发明奖
对取得科技发明成果或获得专利的学生或团队,根据成果层级给予相应奖励。
8.论文奖奖励
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生,给予相应奖励。
9.各类竞赛奖励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组织的各类竞赛荣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校根据获奖等级和类别(个人奖或集体奖)给予相应奖励。
10.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奖励
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且列为学校当年征集计划任务,无退兵情况的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每人30000元整。在我校就读期间完成的视力矫正手术,凭本人病历和手术发票,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整的手术费用补助。
具体办理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决执行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本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学校部分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录取。
(二)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
(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就读我校医学类专业。
(四)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者不宜就读我校医学类专业。
(五)建议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达到158cm(含)以上、男生身高达到170cm(含)以上。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及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联系地址与咨询电话:
(一)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二)学校网址:www.gxtcmusc.edu.cn
www.gxzyxysy.com
招生网址:zs.gxtcmusc.edu.cn
zsb.gxzyxysy.com
(三)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4736166 3122309(接听时间:8:30—12:15,14:30—17:30)。
(四)纪检监督部门电话:0771-4736591(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00)。
(五)监督举报邮箱:science_jc@163.co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