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6-01 00:00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评论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武汉市-公办-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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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52

第四条 学校层次: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六条 学制:专科学制三年;“3+2”中高职分段培养学制两年

第七条 学校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学校设卓刀泉校区、藏龙岛校区;卓刀泉校区地址为学校注册地址,藏龙岛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中洲大道100号。交通信息学院、航海学院、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所设专业办学地点在藏龙岛校区;2023年定向培养军士专业办学地点在藏龙岛校区。其它专业办学地点在卓刀泉校区。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文凭。

第九条 收费标准:我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7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官网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一条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参加湖北省2023年技能高考、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参加“3+2”中高职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成绩合格,转入高职阶段的学生。

第十四条 考试分数: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配按学校招生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办法实施。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志愿,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生源地省招办的政策进行调档。录取时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

第二十条 2023年学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一个月内,在学校招生的专业大类类别内选择具体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军士试点高校,定向培养军士招生按照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入学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入学报到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发现学生存在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章 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置众多奖助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了“绿色通道”,为提供相关材料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专项资助等帮扶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三十条 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一)咨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 邮政编码:430079

(二)学校主页:http://www.hbctc.edu.cn

(三)招生信息网:http://www.hbctc.edu.cn/zsw/

(四)E-mail:80281165@qq.com

(五)招生咨询QQ号:800866523

(六)微信公众号:湖北交职院招生就业信息

(七)联系电话:

(027)87563713 87563702 87590771 87564887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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