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08 22:25 吉林医药学院 评论
吉林医药学院
吉林吉林市-公办-医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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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医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道日升社区吉林大街5号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药物制剂、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待定。


专科专业:


口腔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考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家庭经济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通过认定后采取相应资助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贫困认定并建立在校生贫困档案,学生可根据认定的贫困等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服务部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助学岗位,少数民族贫困生可申请少数民族资助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遇到突发变化时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资助项目。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录取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调档比例有特殊要求,按照生源省份调档比例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享受增加分数和降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以享受照顾的成绩录取。


6.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7.同等条件下,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或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8.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该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韩国建阳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m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邮编:132013)


联系电话:0432-64560120


联系人:吉林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吉林医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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