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拟同意东莞城市学院举办者由“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宏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变更存在异议,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实名反映。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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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