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举办者: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2000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普通招生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普通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 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以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党委委员会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与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择优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并负责解答考生的咨询。
第十六条 各专业培养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十八条 录取调档比例按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尊重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加分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结合考生专业志愿类别,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调剂到其他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艺术类专科同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满为止。综合成绩折算规则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如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比较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若相同则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再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二条 体育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择优录取。在投档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再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三条 加分政策:学校执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考委制定的考生相关加分投档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七章 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类别。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4628801、84628806
学校网址:www.scetop.com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2000号(邮编:611743)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