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9 16:13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评论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石家庄市-民办-医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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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河北省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标识码:4113014158;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南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树林北路188号(北校区)。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条  我校认可各省的投档规则。

第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不限选考科目。

第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其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在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①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学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中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卫生保健专业不予录取。

(三)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学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中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卫生保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我校为困难学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2026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和人数、各专业详细介绍,详见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网站。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楼101。

学校网址: http://www.sjzpm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7698883、87698885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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