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梧州学院,英文译名为Wuzhou University。学校标识码:4145011354。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
第三条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约79.35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学校现设立13个教学机构,51个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涵盖11个学科门类。学校列入广西2021—2025年立项建设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硕士A类),拥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广西一流学科(B类)1个,广西重点学科4个,广西重点培育学科1个。自治区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全国高校特色专业2个,广西特色专业10个。建有广西普通本科高校课程思政示范课程8门,自治区级一流本科课程15门,国家级、自治区级“四新”建设项目14项。自治区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自治区级虚拟教研室1个。获批国家级众创空间、广西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广西整体转型试点高校、自治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自治区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质量优质校。多次被评为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突出单位。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9000余人,教职工1500余人。学校秉承“明德、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弘扬“厚道、豁达、实干、细致”的校风,努力建成一所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梧州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本校实际科学编制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期间,若出现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按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成绩(艺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体育类为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调剂按本章程普通类调剂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专项计划录取原则
(一)民族预科生录取原则
我院的民族预科生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生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高校学习一年后,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成绩高低直升我院本科专业学习。
(二)精准专项计划、民族班、专升本等计划的录取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在我院“梧州学院招生信息网”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院不予录取。部分专业因培养性质特殊,对考生身体条件有额外要求,具体如下:
1.不招色盲、色弱考生的专业: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茶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药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2.不招色盲考生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小学教育。
3.身高建议:
舞蹈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音乐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3厘米。
4.特别提醒:
因身体条件(如残疾或其他缺陷)可能影响未来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请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5.不宜就读建议: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服装与服饰设计。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制药工程,茶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药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原则上只安排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语种。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我院实行学分制计收学费,根据专业毕业总学分按学年平均计收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00-155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学年) |
视觉传达设计 | 130502 | 四年 | 10800 |
环境设计 | 130503 | 四年 | 10800 |
产品设计 | 130504 | 四年 | 10800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130505 | 四年 | 10800 |
数字媒体艺术 | 130508 | 四年 | 11980 |
商务英语 | 050262 | 四年 | 4196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020401 | 四年 | 4597 |
电子商务 | 120801 | 四年 | 4597 |
数字经济 | 020109T | 四年 | 4600 |
金融科技 | 020310T | 四年 | 4600 |
工商管理 | 120201K | 四年 | 4600 |
财务管理 | 120204 | 四年 | 4600 |
旅游管理 | 120901K | 四年 | 4600 |
行政管理 | 120402 | 四年 | 4600 |
供应链管理 | 120604T | 四年 | 4563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080202 | 四年 | 4594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080203 | 四年 | 4594 |
机械电子工程 | 080204 | 四年 | 4593 |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 | 081303T | 四年 | 4594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080503T | 四年 | 4578 |
制药工程 | 081302 | 四年 | 4594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082701 | 四年 | 4596 |
茶学 | 090107T | 四年 | 3795 |
中药学 | 100801 | 四年 | 4590 |
学前教育 | 040106 | 四年 | 3740 |
小学教育 | 040107 | 四年 | 3740 |
音乐学 | 130202 | 四年 | 10803 |
舞蹈学 | 130205 | 四年 | 11996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070101 | 四年 | 459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0901 | 四年 | 4590 |
软件工程 | 080902 | 四年 | 4590 |
物联网工程 | 080905 | 四年 | 4590 |
数字媒体技术 | 080906 | 四年 | 4590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080910T | 四年 | 4590 |
人工智能 | 080717T | 四年 | 4590 |
电子信息工程 | 080701 | 四年 | 4594 |
通信工程 | 080703 | 四年 | 4594 |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 080704 | 四年 | 4590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080705 | 四年 | 4594 |
机器人工程 | 080803T | 四年 | 4594 |
汉语言文学 | 050101 | 四年 | 4200 |
汉语国际教育 | 050103 | 四年 | 4200 |
新闻学 | 050301 | 四年 | 4200 |
哲学 | 010101 | 四年 | 4194 |
法学 | 030101K | 四年 | 4200 |
体育教育 | 040201 | 四年 | 4193 |
(二)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学生宿舍热水费—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工本费10元/证(卡);补办校园一卡通工本费30元/卡(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上述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2.代收费:体检费(由学校每年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3.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院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奖助政策
(一)学校构建全覆盖、多元化的奖助学金体系,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有力支持。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学校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社会资助类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中国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学校认定、审核批准的特殊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实现自立自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说明理由。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梧州学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学校官网:https://www.gxuwz.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w.gxuwz.edu.cn/index.htm
咨询电话:学校招生办0774-5841064、0774-5833920(周一至周五 9:00—11:00,15:00—17:00)
监督电话:学校监察室0774- 5831713(周一至周五 9:00—11:00,15:00—17:00)
监督举报邮箱:wzxyjwb@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