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转专业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由原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学生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在校学习后,可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类别主要包括:疾病救济、大类分流、学生意愿、退役大学生复学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在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自主创业,在相应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包括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就读该专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二)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者(不包括专业大类分流);
(三)休学、保留学籍、依据学校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或开除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四)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艺术类、体育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特殊录取类型(三二分段、免试生、专插本、五年一贯制等)的学生等;
(五)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按录取专业学习,不得转专业;
(六)申请转专业时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5 者;
(七)入学后因违法、违纪受到相关部门和学校处分者;
(八)高考科类为文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九)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七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专业最终转出、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读学生总数的 8%、6%。但学生因创业休学,复学后申请转入创业期间从事行业相应专业的不受名额限制。
第八条 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相冲突,上一年未招生的专业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九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疾病救济
新生入学时,因学校体检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就读该专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转专业的,由学校招生办负责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教务处。
(二)大类分流
大类招生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专业分流规定制定详细的专业分流规则,专业分流结果须经过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于学生选课前将上述专业分流结果及规则等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生意愿申请
1.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间限于新生入学后的第一、二个春季学期,即大一、大二的第二学期进行。
2.春季学期开学初,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本年度各专业、各年级接收转入学生计划、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和程序等,方案应清晰、明确、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稳定性。教务处审核汇总并于第3周向全校学生发布转专业通知。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连同成绩单或其他证明其特长的相应材料(如:发明专利或国家、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学术性论文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不予转专业等其他情形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于第5周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统一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4.转入学院在第 9 周前按原公布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完成对申请转入学生材料的审查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拟转入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和材料报教务处。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遵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以及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