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202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6-03-05 16:02 宁波大学 评论
宁波大学
浙江宁波市-公办-综合类
双一流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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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2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以选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高中毕业生为宗旨。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梅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七星南路16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九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202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秩序和招生质量,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选拔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律监察机构、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26年总计划数为370名,分为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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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三位一体”招生的学生不参与专业类分流。

2.非师范类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限在“三位一体”招生专业中申请转专业,师范类专业与非师范类专业不能互转(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3.中外合作类专业的学生入校后不予转专业(包括转入和转出)。

4.若学校转专业文件进行调整,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浙江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必须参加浙江省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考生须为普通类考生。采取折计分制,将考生所有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10门)成绩等第折算成分数(以下简称学考折算分),A等折计10分,B等折计8分,C等折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学考折算分满分为100分(省内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两门学考,取较高的一门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报考学生所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必须为C等(含)以上(成绩以2026年3月1日前取得的为准),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同时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考生的学考折算分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报名办法

1.为促进考生理性、有序报考,提升人才选拔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每位考生可报考包括我校在内的省内地方属试点高校总数不得超过4所(高校范围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2.网上报名:符合我校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sb.nbu.edu.cn/“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报我校,并在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中选择一类进行报名(只能选择一类,不能兼报),不需要选择专业,选考科目为不限(不提科目要求)。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入围考生填报的专业必须符合本章程“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所规定的选考科目的要求。

3.请报名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确认报考信息,凡未按照要求报名和确认报考信息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不再进入“资格评审”环节。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6年3月7日9:00至3月20日17:00。

2.学校资格评审时间:2026年3月21日至3月26日。

3.资格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2026年3月27日10:00至4月3日15:00。

4.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26年4月16日10:00至4月19日15:00。

5.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时间

(1)非师范类、中外合作类:2026年4月18日

(2)师范类:2026年4月19日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时间:2026年4月29日起。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办法与规则

第十五条  选拔程序

1.资格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1)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非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原则上分别按照不多于各类别计划数1:9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师范类”原则上按照不多于该类别计划数1:7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当“非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报名人数分别大于计划数9倍(含)以上时,“师范类”报名人数大于计划数7倍(含)以上时,按照以下排序方法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

a.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b.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相同的按照学考A等科目数由多到少排序,A等科目数多者优先。

c.A等科目数相同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考科目等第综合折算分数排序。

d.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第综合折算分数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等第折算分数排序。

e.以上条件均相同者,一并获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9门(含)以上科目为A等的考生可直接通过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结果通知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发布,考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查询。

2.综合素质测试:通过资格评审的考生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以面试为主,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分别按照“非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计划数1:8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按照“师范类”计划数1:6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3.入围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志愿填报、成绩合成、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六条  志愿填报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浙江省2026年高考普通类的报名和考试。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统一填报,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宁波大学”,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章程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专业填报必须符合选考科目的对应要求(详见招生专业、计划及志愿填报对应的选考科目要求)。各报考类别之间不得跨类填报。

第十七条  成绩合成

1.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换算公式: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成绩优先排列次序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方法同上)、高考语文成绩、高考数学成绩、高考外语成绩、高考选考科目总分、高考位次号。

2.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与办法

专业投档办法:按照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各类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直至满额。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分别未达到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各类计划数的110%(按小数点进位),则录取人数分别控制在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各类相应的志愿填报人数的85%(按小数点舍去)以内。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查询

考生可通过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八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1)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水产养殖学(拔尖人才创新班)、生物技术(拔尖人才创新班)、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原则上不予录取;

(2)患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原则上不予录取的专业外,地理科学(师范)专业原则上不予录取;

(3)考生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的原则上不予录取的专业外,经济学专业原则上不予录取。

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调整,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向通过资格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资格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学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4-87600233

传真号码:0574-87609301

投诉电话:0574-87600092

招生网站:https://zsb.nbu.edu.cn/

学校网站:https://www.nbu.edu.cn/

微信公众号:NBU-ZSB 宁波大学招生办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211

第二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负责解释。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同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站上公布。若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调整政策,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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