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性质的不同,划分为考试违规与作弊两类。对于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违纪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考试开始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递物品尚未构成作弊的;
5.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性质较轻的。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
3.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交卷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性质较重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确认为本人所写)的;
3.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利用纸条、文具、通讯工具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的;
5.考试中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6.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暂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9.开卷考试时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纸条等资料的;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索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器材的;
5.被发现疑似考试违规或作弊的行为后消除证据或拒不提供事实材料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代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安全保卫部移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有《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学校安全保卫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中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对应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考试违纪的确认,以监考教师填写的《考场情况记录表》记载的事实为凭据,有旁证的附旁证材料。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年级、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教研室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及书面说明连同试卷和相关佐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送教务部考务科。
(二)违纪的考生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送交教务部,凡不认真检查或认错态度不好的,从严处理。
(三)学生违纪处理权限和程序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