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和田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全称:和田职业技术学院
2.学院代码:14652
3.办学性质: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
6.学院隶属部门: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7.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怀大道10号
8.学院简介:学院于2018年批准成立,建设种植与加工、产品设计与制作、养殖、信息技术、商务管理、旅游餐饮、社会管理与服务7大专业群,现有6个系部,包括工程技术系、工艺美术系、经济管理系、农业科技系、社会管理系和旅游管理系。开设有电子商务、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烹饪工艺与营养、园艺技术、旅游管理、大数据与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民政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现代物流管理、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艺术设计、畜牧兽医、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社区管理与服务、机电一体化技术(矿山机电方向)、新能源汽车技术18个专业,为相关行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目前学院已建成院内实训室49个,其中与企业共建院内生产性实训室2处;已建院外实训基地94个;校企合作单位共168家;学院现有高职在校生4900余名;每年承接各类社会培训4000余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简章、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咨询宣传、远程网上录取、负责解释和咨询有关招生政策、做好与上级招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招生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及录取通知书的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2023年招生计划书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对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或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或民族语文排序。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由高到低依次调剂到空缺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三校生”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录取时,除特定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其他专业无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五条 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新生报到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将新生本人、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照片等材料与迎新系统内的电子照片、身份证、姓名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每年每人为3300元,住宿费6人间每人每年800元,8人间每人每年600元,代收教材费500元(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到校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直接学习专业课,不合格的加一年预科。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院内自设助学金、伙食补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在校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和田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报到时,应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电 话:0903-6867333 0903-6862223
传 真:0903-6867333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怀大道10号
邮 编:848000
电子邮箱:1304439061@qq.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和田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