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25 14:55 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评论
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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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方式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办法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九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章  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山西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4698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怀玉西街壬山大桥西口 

邮政编码:038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朔州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姓名:李向阳  职务:院长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经教育部网上注册的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科为学院招生就业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方式及计划公布 

第十五条  学院高考招生分普通高考、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的形式。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专业确定以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顺次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高考成绩并列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对进档艺术(美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以文化成绩高低确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政审和体检合格、录取总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体检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例执行。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3年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入学体检复查,复查有问题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九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去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省内各市、县(区)的生源状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章  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2023年我院教育部备案招生专业及收费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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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表现特别突出的大二、大三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二、大三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2000-4000元/年)。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学生每年还可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0349-6622013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349-6622066

电子邮箱:sztczyjsxyzb@163.com 

学校网址:www.sztczyj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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