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学校标识码:4150010647
举办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
长江师范学院是一所具有优良师范传统、鲜明应用特色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肇始于1931年,2001年开展本科层次办学,2006年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2024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本科招生专业涵盖教育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2026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55个,其中6个专业按3个大类进行招生。大类招生专业采取“1+3”培养模式,进校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大类及所含专业如下:
1.新闻传播学类:含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2.材料类:含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3.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专业。
第八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最终区县分布及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土木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专业与山东科技大学联合办学,采用“1+2+1”培养模式,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到山东科技大学学习两年(具体以当年实际合作专业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自身办学实际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详情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条件说明
第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有西洋乐器【钢琴、小提琴、单簧管、大号、小号、手风琴(含键盘和巴扬)】,民族乐器(古筝、二胡、唢呐、笛子、笙),打击乐(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乐器种类的教师,请非上述乐器种类的器乐类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机器人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制造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美国山南道大学合作举办,采用“4+0”培养模式,学生培养过程全部在我校完成。学生达到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同时达到美国山南道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授该校相应学位证书。两个专业三分之一以上的专业课程由美方教师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150分制)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园林、园艺、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不招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及投档规则。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学校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首先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法区分排序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则我校的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首先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法区分排序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则我校的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首先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法区分排序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则我校的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单招录取规则
体育单招按《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5﹞171号)《长江师范学院202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调剂及退档规则
(1)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对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招生部门、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效证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相应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有效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初查和复查中发现情节严重并涉嫌违法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奖、贷、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科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勤工助学、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新生交通费补助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具体规定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普通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4600-5880元/人、艺体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5100-10000元/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已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每学年学费不超过52000元/人,最终收费标准以批复为准。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前按同类专业中收费较高的标准预收,分流后按确定专业的标准收费并结算分流前学费。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yzn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s://zsb.yz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72792000
招生监督电话:023-72792155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