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29 15:50 北京大学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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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简章、计划变更等招生事宜。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北京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当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北京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北京大学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其中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一定分数,具体分数要求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高校专项招生计划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顺次录取。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批次相同类型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调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进行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成绩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语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北京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双学籍”飞行学员进行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双学籍”飞行学员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北京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对投档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数学英才班、物理学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类专业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大学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传真:010-62554332

电子邮箱:bdzsb@pku.edu.cn

监督电话:010-62755622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bkzs.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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