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英文名称:Guangxi Minz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招生代码: 4145010604,办学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23号。学校办学87年来,坚持扎根祖国南疆,始终秉承“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基石”精神、“进德修业、崇学善成”的校训精神,为地方基础教育、为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依照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科学编制我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各专业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中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经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适当调整相关专业计划数,减少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及办法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考生志愿,以出档考生投档分数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加分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分专业组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先专业志愿,后投档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若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行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考生,若第二志愿专业生源仍不足,再行录取第三志愿专业考生,依此类推,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分专业录取时以出档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分数高的学生,如还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不开展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校考,专业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生源省划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出档考生分专业组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先专业志愿,后投档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若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行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考生,若第二志愿专业生源仍不足,再行录取第三志愿专业考生,依此类推,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分专业录取时以出档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如还相同,则按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本专业组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或不符合未录满专业的录取要求,作退档处理。
(二)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三)因录取时间紧迫,对符合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六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药物分析、生物科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八条 我校为民族院校,民族考生投档比例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仅面向广西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具体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定向县(市、区)、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我校民族预科生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和普通少数民族预科两类,仅面向广西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期间考核的综合成绩排名情况,成绩合格者根据我校规定的专业及计划选择相应专业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精准专项计划、民族班计划仅面向广西招生,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学校不进行专业调整和退档。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招考方向标注为“产业学院”的专业录取后,在学校规定的转专业阶段,仅可申请转入产业学院内的相关专业,不得转至产业学院外其他专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一是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二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以我校寄送的纸质《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通知书寄送办法: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连同入学指南、资助政策等相关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寄送地址以考生高考报考时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非英语类专业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设置少量以日语、越南语、泰语为语种的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日语、越南语、泰语为语种的公共基础外语教学入学后通过选课的方式选定,一经选定原则上在大学期间不予更换,未能选上或未选择的以英语为语种作为公共外语教学。日语为语种的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仅限高考语种为日语的考生选择,越南语、泰语为语种的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从零基础开始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学校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普通本科生学费按学分制收取,学分制采用学年预收和毕业结算制,即在每年开学时,学校按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年学分数预收当年学费,在毕业当年六月底按学生实际修读的总学分数(未修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一)预缴学费标准
文、史、法、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年。
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11000元/学年。
农学类专业:38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学生宿舍4-8人间:1000-15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补办校园一卡通(实体卡)工本费每张卡15元。
代收费:新生体检费74元/人(2025年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及医保部门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执行,体检服务项目按招标采购中标单价收费,按照实际结算,多还少补);超定额水电费,按照属地水电价格自行预付费使用。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购买。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勤、免、补”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及学校项目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各类奖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复核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高考报名后至大学入学报到前,因以个人理由更改姓名、民族或出生日期(变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导致无法正常入学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三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能入学的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事务,对任何以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23号
邮政编号:532200
学校官网:https://www.gxnun.edu.cn
招生网站:https://zsw.gxnun.edu.cn
咨询电话:0771-7870718、7870645(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监督电话:0771-2609862(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监督举报邮箱:gxmsyjwbks@163.com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