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08 15:58 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评论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兰州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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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代码:12833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办学性质:公办


6.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院纪检监察室全面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甘肃省当年招生政策,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招生录取


第十条学院按照国家及甘肃省当年各招生类型的政策及实施方案,制定各招生类型的招生方案及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录取时采用投档成绩为准,按照考生专业志愿优先,成绩由高到低原则进行专业分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比较考生原始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转段录取,按照学院与中职学校当年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专业,分专业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转段不得调剂专业,若考生成绩相同时,则按照课程考核成绩、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价成绩的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则先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学院对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承认甘肃省平行投档的投档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学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八条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931-7785145、7652169、7785107


传真:0931-7785113


学院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800元/每生•每年。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六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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