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9 12:17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评论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云南昆明市-民办-医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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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4153014372

第四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东凤路2005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招收普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专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顺序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总分、语文、数学、英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四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与就业的特殊性,在执行国家体检指导意见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以下要求执行:

1.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予录取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

3.一眼失明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不予录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慎重报考。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5米另一耳全聋者,慎重报考医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慎重报考医学类专业。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十八条  学费收费标准以学校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备案的标准执行。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8人间),1200元/生・学年(6人间),1800元/生・学年(4人间),3600元/生・学年(2人间)。

第十九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871-67882123、0871-68301823、0871-67883123(工作日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一条  举报电话:0871-67889822(工作日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官方网站:www.kmhvc.cn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东凤路2005号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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