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07 15:20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评论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青海西宁市-公办-政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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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和我省高校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一)学院标识码:4163012852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三)办学层次:普通高等专科

(四)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建新巷22号

(五)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71-8232355  

监督电话:0971-8249343

    真:0971-8231396

邮箱地址:qhjgzyxyzsjy@126.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并监督实施。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

第六条 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指导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组织实施录取及新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执纪,受理信访举报,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生源地2026年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6年8月31日);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2026年高考报名资格,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病),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够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

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综合考虑目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生就业方向,凡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0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认定考生入警就业生源地,且须参加由青海省公安厅会同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不参加上述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计划类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安排。

符合学院的投档要求,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予以退档

(一)公安专业录取批次以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排为准,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后续批次的录取;

(二)非公安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次录取

(三)对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制,学院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四)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和我院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报考我院民族语言授课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组织的民族语文科目考试,其民族语文成绩执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若两名及以上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但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排位规则时,或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时,则按以下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

(一)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第十六条 学院在录取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入学与复查

第十七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2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公安专业新生的复查情况及合格人员名单将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管理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学生均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公安专业学费收费:5000元/生/学年(参照高等职业院校公安艺术类标准),非公安专业学费收费:4300元/生/学年(参照高等职业院校文史类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69号),所有专业住宿费:6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依据学生综合考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并根据国家及青海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对贫困学生给予助学金。

学院依据国家政策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文件精神和青海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通过学院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qhpolice.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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