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主动接受学院纪委、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海南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道10号
邮政编码:571127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学校(机构)标识码:4146014891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及主管单位
举办者:海南省人民政府
主管单位: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第九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海南艺术职业学院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海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督察组、信访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招生组等,招生办设在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督查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社会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结构、专业办学质量、就业情况等为依据,结合近年来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确定202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严格落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相关要求,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院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生源地艺术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专业成绩采用生源地当年相应科类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投档原则,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再次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它批次考生,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投档原则,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总分达到专业组录取分数线,但所排名次未达到填报志愿专业录取名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专业招生要求
“室内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海南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元/生/学年、普通类专业学费 52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元/生/学年。学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遇海南省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政策
(一)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际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院设有院级奖学金。
(二)学院为新生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解决学生经济困难问题。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898-65716232、0898-65716225
电子邮箱:358448124@qq.com
招生网址:https://www.hnart-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监督电话:0898–65716212、65713529
电子邮箱:511644029@qq.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院2026年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海南艺术职业学院授权海南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