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是国家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是中国人创办的第一所国立大学医学院,是我国唯一一所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托管的医学院。复旦大学坚持“国家意识、人文情怀、科学精神、专业素养、国际视野”的育人特色,以造就“能甄别、能建构、能协同、能坚持”的“干细胞式”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掌握未来的复旦人。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分为复旦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两部分,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复旦大学”。
一、招生总则
(一)复旦大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推进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文件部署,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切实做好2026年考试招生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我校的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最适合复旦大学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二、机构设置
(一)学校党委对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负有主体责任。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年度招生章程和计划、特殊类型招生规则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二)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领导本科生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制定与调整、选拔方案制定、录取结果审核等事项作出决策。 (三)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承担与本科生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宣传、选拔与录取任务。
三、招生计划
我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地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6年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等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招办”)编印的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经教育部批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招线上生源的不平衡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除特别说明限制转专业外,本年度录取的新生可在进校后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规定可登录复旦大学教务处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网站,查看《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等文件。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2.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份本科普通批次的规定执行。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该批次的同科类或专业组内作调剂录取。 4.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招办可补充投档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安排录取。 (二)各省(区、市)的具体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三)鉴于专业培养的特殊性,高考统招批次俄语、朝鲜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学后转专业范围限于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内;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省招办按我校在当地该批次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加分政策见第九条)进行投档,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省招办按我校在当地该批次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
五、专项计划录取政策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部署要求,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我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2026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由有关省(区、市)确定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审核考生报考资格,组织高考志愿填报。在我校投放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名额的省份,符合相关要求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份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70分的考生,可填报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志愿。 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六、强基计划录取政策
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经教育部批准,我校2026年继续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即“强基计划”),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26年强基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七、综合评价录取政策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继续在上海市、浙江省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已公布的《复旦大学2026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和《复旦大学2026年浙江省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八、其他招生项目录取政策
(一)我校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5〕7号)、《复旦大学2026年外语类保送生招生简章》招收保送生。 (二)我校依据《复旦大学2026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招生简章》招收香港地区学生。 (三)我校依据《复旦大学2026年澳门地区保送生招生简章》《复旦大学2026年澳门地区“四校联考”招生简章》招收澳门地区学生。 (四)我校依据《复旦大学2026年台湾地区学生招生简章》招收台湾地区学生。 (五)我校依据《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招收港澳台侨学生。 (六)我校依据《复旦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复旦大学2026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招收运动员学生。
九、加分政策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十、录取体检标准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于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条所列疾病者,不予录取),除此外无其他附加限制条件。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对于入学后身体健康状况复查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十一、收费标准和奖助学措施
(一)学费:按学年预收基准学费,本科专业基准学费预收标准为6500-8140元/学年•人。学习总学分数超过相应培养体系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超出部分的学分学费。具体以复旦大学当年度教育收费公示表为准。 (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具体以复旦大学当年度教育收费公示表为准。 (三)通过高考录取的外国籍考生,入学后按照外国留学生管理并收取学费、住宿费。 (四)学校构建了贯穿学生入学前后和整个大学阶段,涵盖奖励性资助、支持性资助、成长性资助、导向性资助的学生资助体系,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应急困难补助、医疗帮困等经济资助,并搭建学业促进、心理支持、社会实践、视野拓展、生涯发展等平台,促进学生全面成才。同时,学校开设绿色通道,帮助有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五)海外交流支持政策:为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为学生全方位发展提供支持,我校设立海外交流专项资助经费,海外交流项目数量及学生参与比例在国内名列前茅。我校还设有多项海外交流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提供海外交流的项目资源和经济资助。
十二、监督保障机制
(一)我校在实施本章程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 (二)我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复旦大学纪检监察工作部门监督。
十三、咨询及联系方式
复旦大学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地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 招生咨询呼叫中心:021-5566 6668 传真:021-5566 4345 电子邮箱:admission@fudan.edu.cn 复旦大学主页:www.fudan.edu.cn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主页:shmc.fudan.edu.cn 复旦大学招生网:www.ao.fudan.edu.cn 复旦大学教务处:www.jwc.fudan.edu.cn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www.stuaff.fudan.edu.cn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工作部门:021-5566 4607(仅受理信访举报)
十四、附则
本章程由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