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新生保留/恢复入学资格办理指南

2026-08-25 11:28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评论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广州市-公办-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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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2026级新同学:

祝贺你成为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新的一员!

根据学校新生入学工作安排,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无法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新生未按规定履行延期注册申请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请相关同学认真阅读以下须知,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确保后续顺利衔接校园学习生活。

一、

新生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至退役后2年;

(二) 经二级甲等(含)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三)其他情况(如家庭经济困难、创新创业实践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

办理时间及申请材料清单

(一)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办理时间:9月7-30日期间 

2. 申请材料清单

(1)我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由应征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5)《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需由本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申请表见附件)


(二)因身心健康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办理时间:9月7-16日期间

2. 申请材料清单

(1)我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二级甲等(含)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原件一份

(4)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需由本人及监护人亲笔签名)

(5)《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见附件)


(三)其他情况(如家庭经济困难、创新创业实践、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办理时间:9月7-16日期间

2. 申请材料清单

(1)我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需由本人及监护人亲笔签名)

(4)《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见附件)

(5)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二维码.png

三、

材料提交方式:

(一)报到前(9月7-11日期间):学生本人或家属携带申请材料到天河校区图书馆 903 办理;

(二)报到当天:学生本人或家属携带申请材料,在报到所在校区的新生咨询处办理(从化校区:学生宿舍B2一楼学院助学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天河校区:体育馆二楼)

注:应征入伍申请材料提交为9月7-30日期间

四、

注意事项:

(一)若新生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三)处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四)提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的新生,须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标注材料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便学校及时联系到本人。

(五)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复学报到时间,与当年学校录取新生报到时间一致。

(七)新生复学后的就读班级安排及学籍管理等相关事宜,由学院与教务部协商确定。


五、

恢复入学资格指引:

该指引为新生入伍(即未就读即前往入伍)退役办理流程,原我校在校生入伍(即已报到或已就读一段时间入伍)退役的学生请找原辅导员按休复退流程办理。

1. 材料清单

(1) 我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本人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原件。

2. 办理时间:9月7-16日期间

(一)报到前(9月7-11日期间):学生本人或家属携上述材料到天河校区图书馆 903 办理;

(二)报到当天:学生本人或家属携上述材料,在报到所在校区的新生咨询处办理(从化校区:学生宿舍B2一楼学院助学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天河校区:体育馆二楼)。

文件依据: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 号)

《关于印发<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粤水职院〔2023〕26 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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