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院招生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国标):4152013817。
第三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凤仪路2号(邮编:562400)。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性质:公办;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高职专科为主,文、理兼容的高等职业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473人,其中,正高14人、副高116人、硕士及博士(含在读)157人、省级职教名师3人、州管专家1人,州科技人才9人、州级农业专家16人、“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各1人、“甲秀之光”访问学者3人,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学院现开设高职专业25个,结合黔西南州以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专业结构,按照“服务发展、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要求,突出办学特色,重点推进畜牧兽医、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旅游管理、康复治疗技术、护理等6个特色骨干专业建设,围绕特色骨干专业打造建筑工程技术、旅游管理、中医药康养、护理等4个特色骨干专业群。其中,省级骨干专业3个、省级重点专业群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省级精品课程4门,院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6门、课程思政项目15项,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实践课程15门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机构: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督机构:由学院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按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按照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若总分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后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采用“专业清”办法,即优先录取第一专业,不能满足时,再考虑非第一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报考我院《民族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2023年贵州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统考,专业成绩达到贵州省统一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按照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 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术科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总分仍然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还可获得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从业资格证书。学院可提供毕业生推荐就业机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填报方式及招生计划:请考生仔细参阅《贵州省2023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教育精准扶贫等相关奖励和资助政策。学院学生资助项目包括高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职国家助学金、高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高职退役士兵国家教育资助、高职学生应征入伍国家教育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职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资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院级奖学金、院级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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