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四川省唯一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高校。学校名称: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SICNU。学校设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遂宁校区三个校区,办学地点分别在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龙泉驿区、遂宁市船山区,本年度我校将在三个校区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及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对达到所在本科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实施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主要计划类别有: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省级地方优师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中高计划”)、港澳台侨和少数民族预科等类别。其中港澳台侨计划类别不占学校总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等情况,科学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类别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非外语类专业学生进校后以英语语种优先安排教学。“中高计划”项目以雅思考试成绩作为赴外方继续学习的条件,非英语语种、英语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谨慎报考。
“中高计划”项目录取的学生,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未能出国完成外方学业,或最终未能达到中高计划联合培养项目既定培养目标的学生,根据其获得的课程学分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7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未达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如存在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则在未能满足专业志愿的普通类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到相关专业;若未能满足专业志愿的普通类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遇投档成绩与专业志愿均相同的情形,学校按以下顺序录取:
(一)“3+1+2”高考模式的历史类考生按照历史、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物理类考生按照物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
(二)“3+3”高考模式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
(三)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排序原则(四川省考生的专业成绩均须达到四川省体育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体育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50 分及以上,省级公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等专项计划除外),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排序规则,则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
如存在录取未满额的体育类专业,则在未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体育类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到相应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书法学专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排序原则(四川省考生的专业成绩均须达到四川省书法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确定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排序规则,则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
(二)戏剧影视文学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录取办法,且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能申请调整到其他普通类专业。
(三)其余艺术类专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确定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排序规则,则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值大小排列顺序录取。
如存在录取未满额的艺术类专业,则在未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相应的艺术类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到相关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还须符合教师资格申办地关于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相关要求。
(一)色弱考生学校不予录取的专业有: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心理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
(二)色盲考生学校不予录取的专业有: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心理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美术学、地理科学。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报考资格不符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助类别,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若此章程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四川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邮编:610066
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邮编:610101
遂宁校区:遂宁市船山区科教园区科创西路88号 邮编:629000
本科咨询电话:028-84763388、84768899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ic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