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校国标代码为13931,学校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218号,邮编572000。
第三条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成立于2005年,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民办全日制高职院校,由海南省国资委下属的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具有招收高职(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有民航运输学院、乘务学院、国际旅游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海运工程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六个二级学院,获得国家级称号专业5个、国家级课程思政优秀教学团队1个、建设国家及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5门,制定了《航空服务顶岗实习标准》《民航运输顶岗实习标准》2项国家标准。拥有中国民航局民用航空器维修、危险品运输、航空安全员、无限航区船员、免税品导购等培训资质30余项,拥有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汉莎飞机维修技术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等,牵头组建了海南自贸港航空职业教育集团和海南免税与跨境电商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以董事长兼校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成立招生专项工作小组,并监督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023年招生计划以海南省教育厅下达计划数为准。各专业录取批次根据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进行录取,一般在专科提前批、艺术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等。具体招生的专业、人数、录取批次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阳光招生”。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没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但在考生投档分数相近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因特长加分的考生。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加分和优先录取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为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认同政策性降分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个别专业的录取,按以下规则执行:
1.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原则上需取得我校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面试合格证后才有资格填报,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统考总成绩也相同,则按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3.体育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体育类统考(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依据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第十六条 高职分类招生选拔的考生录取规则按照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7日下发的《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和放开部分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19]1355号)文件,“放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自2020年起由各高校自行制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320号)规定,“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等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受教育者)和社会公示后执行”。我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各专业教育成本制定,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第十九条 其他主要收费项目为住宿费和教材费,住宿费1300元/学年,预收教材费800元/人/学年(多退少补)(航海技术专业按1000元/人/学年计收),其他杂费:500元/人(军训服装、体检等,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针对需要办理退费的考生,按《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资助政策并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学生依据政策及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通过可以获得: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海南省优秀贫困生:4000 元/人·学年
国家助学金:特别贫困生3800元/人·学年,一般贫困生2800元/人·学年
勤工俭学:学校每年为贫困学生提供大量勤工助学岗位
助学贷款:被录取新生可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校调整专业规定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高职)学历文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全称为“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认证查询。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898-88348877、88348299;招生网站:http://www.hnasatc.edu.cn/;招生微信公众号:zhaoshengban-520;招生邮箱:zhaoshengban@hnaedu.net;监督电话:0898-88348005。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