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27 16:08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评论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办-体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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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校名称: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学院国标代码:12894  自治区招生代码:774

第二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9号,邮编:010050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院概况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65年的内蒙古体育专科学校,隶属于自治区体育局。2001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成为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竞技训练为主,培养具有立足社会必备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的中高级专业体育人才,肩负着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后备人才的任务。

学院高职设立了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保健与康复、健身指导与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新闻采编与制作、市场营销、体育运营与管理、休闲体育、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11个专业。近年来,学院大力打造自治区体育系统“训练中心、文化中心、人才中心、科研中心、培训中心”,较为圆满地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任务。学院与众多知名企业深度合作,大力拓宽校企合作道路,积极实施“1+X双证书”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学院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纪检部、教务处、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工部(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专业特色、人才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2024年学院具体招生专业、类别、计划数等详情,以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程序

第十条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体育类考生,依次按文化课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高职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正式被我院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措施。另设立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七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71-6515709  0471-3361128

传真号码:0471-6515709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9号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邮政编码:010051

网址:http://www.nmtyxy.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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