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文理学院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招生对象:招收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及参加四川省对口招生考试的中职毕业生。
第五条 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278号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成都文理学院始建于1999年,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涵盖文、教、艺、经、管、法、理、工等8个学科门类,建有教师教育、数智商科、文化创意、文旅康养、智能工程等五大学科专业群,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特色专业、应用型示范专业等20余个。
学校2023年一次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同年获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学校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党建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是“全国民办学校党建特色项目建设基地”。获四川省绿化模范单位、四川省高校“平安校园”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始终致力于为学生搭建贯通海内外、多元立体的成长发展通道,助力学生共享全球优质教育资源。
学校面向人才培养新趋势,统筹校内外优质资源与学科专业特色,开设创新实验班,学生入校前可自主选择培养模式。创新实验班以“培养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全方位优势特色,构建无边界联合育人模式,全方位赋能学生成长,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都文理学院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招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相关招生政策,审议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成都文理学院成立由纪检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普招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督电话:028-61564149。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一节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进档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录取。按“专业(类)”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类)的考生数予以录取。按“院校”或者“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专业清”的录取规则,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在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高考文化总分(不含加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当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将按普通类录取原则进行,非艺术类考生亦可填报。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承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对文化、专业双上线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使用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分仍相同,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承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其所报志愿顺序,以投档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当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节 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考生填报志愿后,是否具有投档资格,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实施规定为准,学校所述各专业录取原则仅针对进档考生。
第十七条 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可不予录取专业: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或相近专业。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可不予录取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不予录取专业:学前教育。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体育学类、旅游管理类、表演、舞蹈类。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土建类、心理学类。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类相关专业、法学、应用心理学。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学前教育。
7.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音乐表演、表演专业。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地的各项加分(降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第三节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选择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要求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工作人员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处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专业调整及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进校后专业调整:普通班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如学习确有专长或者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在第一学期期末,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申请考生须通过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及学校审定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成都文理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资助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学习奖学金,以及社会工作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励、省级优秀毕业生等奖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同时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政策。
第七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就业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坚持“以生为本”,抓牢“服务指导与精准帮扶”,为学生实习就业、升学深造搭建起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等校政企合作交流平台,助推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处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成都文理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热线:028-61560112、61560113、61560115、61560116、68406715、68406716、68406717、68406719
2.传真电话:028-61560114
3.意见反馈电话:028-61560107;意见反馈邮箱:wenlizhaosheng@163.com
4.网址:https://www.cdcas.edu.cn(学校官网)
https://zsw.cdcas.edu.cn(学校招生网)
5.招生微信公众号: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处
第三十二条 此招生章程由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