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民族大学章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综合性重点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含预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
海淀校区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和艺术类各专业的新生在海淀校区学习。
丰台校区校址: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27号,邮编:100074。原则上除上述专业之外的新生在丰台校区学习。
海南校区校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邮编:572400。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的新生在海南校区学习。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结合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学科专业整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改革、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编制情况,做好招生学科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我校招生包括本科和预科招生,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教、艺10个学科、27个专业类、59个本科专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本科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含南疆单列)、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办学(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含美术学师范)、港澳台侨生、台湾高中毕业生招生等;预科招生包括普通预科招生、定向武陵山片区计划、新疆协作计划、人口较少民族招生。具体招生政策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不超过教育部与国家民委核定当年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应试语种为英语,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余专业不限应试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考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专业时,要求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语文成绩,具体要求由有关省级招办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
第十八条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排队,根据省级招办排序原则,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同等分数条件下按照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专业(含文理兼招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
第二十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普通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函》,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省级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二条 “强基计划”录取根据在相关省份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录取名单,综合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依次按校考成绩、高考成绩、文综(高考改革省份不比较此项成绩)、语文、数学、外语从高到低排序。校考不合格或体质测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校考考核成绩×15%+高考成绩/高考总分×100×85%,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强基计划”录取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若阶段考核需分流时可转入相同学科普通班。
第二十三条 关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录取: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蒙古、藏、朝鲜)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文或使用相应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维吾尔)招收单列类(选考英语)的维吾尔族考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哈萨克)招收单列类(选考英语)的哈萨克族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语言学/民族文学)在贵州、云南、广西三省(自治区)举行民族语文测试,并投放专门计划,根据高考分数排队择优录取民族语文测试合格考生;四川省彝语语种录取一类模式彝文加试考生,计划单列。录取到该专业方向的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民族实验班主要招收有民族语文基础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环境科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报考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该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央民族大学与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项目,采取“2+1+1”两段制的培养方式,即前两年和最后一年在中央民族大学学习,第三年在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学习。
毕业时完成中爱合作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毕业证书,授予中央民族大学理学学士学位和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只招收报考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该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央民族大学与澳门城市大学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项目,采取“2+1+1”两段制的培养方式,即前两年和最后一年在中央民族大学海南校区学习,第三年在澳门城市大学学习。
毕业时完成中央民族大学、澳门城市大学合作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毕业证书,授予中央民族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和澳门城市大学智能科技与服务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学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学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社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社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国家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2023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4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人口较少民族考生,根据国家以及各省级招办相关照顾政策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有意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填报体育教育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体育类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以投档考生的高考专业课成绩排序(省级招办有单独要求的除外),择优录取。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侨考生报考我校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参加当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视不同专业学习要求设定不同录取标准,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具体专业标准要求如下:
理工类专业:数学A科目成绩达到“前标级”;
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数学A科目成绩达到“均标级”或数学B科目成绩达到“前标级”;
人文社科类(不含经管类)专业:语文、数学A/B、英文任意一科成绩达到“前标级”。
台湾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和艺术类专业考生:语文、数学A/B、英文任意一科成绩达到“均标级”即可申请,但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在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至两年后根据学生学习志趣和学校相关规定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费标准按经向教育部备案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俄语专业5500元/年,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日语专业6000元/年;其他文史类专业5000元/年;理工类专业5300元/年;体育教育专业5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
环境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年56000元/年,第三年根据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国际学生标准缴纳学费。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年70000元/年,第三年根据澳门城市大学标准缴纳学费。
部分免收学费专业:美术学(师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专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通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查究,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并发布于“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的版本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中央民族大学2023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章程》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