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校全称: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1.学校层次:专科
2.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3.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4.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东路高教园区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10-8135588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和宏观政策新要求,结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校招生总量计划及专业分配计划。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行业人才需求、学校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历年新生报到率和毕业生就业率,由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教学部门初步拟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分配办法,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我校无预留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1.调档比例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2.专业录取原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男女比例不限。
3.加分政策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规定的加分政策执行。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按照我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选科政策执行。
5.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3-185CM,女生身高162-175CM,体形匀称;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斑点,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矫正视力不低于1.0,眼球大小适中,对称,目光有神,无色盲、色弱、斜视;无口吃、耳鸣现象;未经面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将进行面试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该专业要求学生劝其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1.语种要求: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学院开设英语公共课。
2.单科成绩要求:无要求
3.体检要求
学校新生录取和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要求:无中外合作办学
5.其它要求:无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并收取住宿费。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住宿费:8人间2200元/学年;5人间3800元/学年;6人间3000元/学年;4人间48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此外,我校自设“于陆琳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两项院级奖学金。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比过程、评比结果按要求实施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考生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生报到后将《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本人照片及其他重要信息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对存疑信息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进行核实。考生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362306、80362037、80362308
电子信箱:516002124@qq.com
学校网址:www.csuedu.com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招生省份高考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招生录取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