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2020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简章

2020-07-31 20:52 韩山师范学院 评论
韩山师范学院
广东潮州市-公办-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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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粤教师〔2020〕2号)文件精神,2020年我校继续承担培养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培养专业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音乐学、美术学五个本科专业。





欢迎广大考生

  积极报考!



2020年地方定向生招生亮点


1.今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总规模为290名,比19年增加70名;

2.新增培养专业:“学前教育”专业;

3.新增“理科”招生科类,所有科类符合要求的考生均可以填报。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面向广东全省范围招生。报考对象仅限大陆或内地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2、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3、报考高中起点本科层次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2020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
4、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2020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二、招生录取


招收高中起点公费定向培养本科师范生,依据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招生代码:20578,实行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录取,具体报考及录取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对达到或超过省划定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考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三、招生计划


韩山师范学院2020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

(高中起点四年本科)






四、培养经费


在学校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五、协议签订


我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将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报到后,与其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六份。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六、就业安排


1、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要自觉履行签订的协议要求,在毕业前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的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坚守6年服务期的约定。

2、在规定服务期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

3、对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将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





(附地方定向生招生相关资料)


韩山师范学院2019年公费定向师范生

录取分数统计表:


协议书样本: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

(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                     (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                           (县级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招生的测(复)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由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一并寄送乙方。由乙方(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乙方(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监护人,自愿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交至甲方审核确认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甲方在乙方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按照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对乙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甲方复查合格后,由甲方办理本协议的签署手续。

如复查中发现乙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不再签署本协议并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其他问题,乙方无法达到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的,应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关心乙方的成长,为乙方学习和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指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需持本人(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本人(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期向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乙方不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按照    类(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3.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4.本科起点二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5.本科起点三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勤奋学习,按时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广东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面试或考察,到定向安排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鼓励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形式,提升学历和教学能力。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及时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十七条  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乙方进行面试或考察后,按照面试、考察结果综合安排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计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负责追缴和管理乙方在服务期内违约退缴的费用。

五、终止协议、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休学或应征入伍,经甲、丙双方确认,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且须在甲方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核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身体原因或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退还已经享受的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培养经费1‰,向甲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在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由丙方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除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负责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公布其违约行为,将其记入人

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

(一)乙方未按规定时限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或毕业后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到丙方指定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缴交费用总额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乙方毕业后到丙方指定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提出离开教育岗位的,视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1/6×培养经费总额×130%。乙方自离开指定学校教育岗位之日起超过1个月期限,仍未付清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缴交费用总额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在毕业后从教的六年服务期内,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人事规章制度或教师师德规范,出现被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无法从教的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按照上述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乙方追缴违约金。

(四)本协议书所列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乘以乙方已享受的公费定向培养年限计算。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限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已满十八周岁,可单独签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十八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存。


甲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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