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7 15:21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评论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眉山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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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名称:眉山职业技术学院,主管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学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全国和四川省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四川省“双高”培育建设单位。

第五条 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审批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处理招生中的日常工作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在105%以内。

第八条 我校招生批次主要包括普通专科批次、体育专科批次、对口专科批次。

第九条 普通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我校在调档范围内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各专业间的关系为“分数优先”,按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专业调剂录取不跨招生科类、专业组进行。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条 体育专科批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根据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则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口专科批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分专业类别将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依次为:专业综合(职业技能考试)、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属于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情况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色弱考生不能录取到化工和食品类专业,色盲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设计及相关专业。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不予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报考餐饮类考生健康状况需符合《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应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无外语语种限制,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我校各专业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等,同时,学校还设有企业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28-38235459、38282113、38282112、38025825、38221260

咨询QQ群:1020455970、1020283249、577240505

监督电话:028-38025831

邮政编码:620010

学校网址:https://www.msvtc.edu.cn/

第二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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