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感谢恩平市委市政府对学校办学的大力支持及回馈恩平市人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通过普通高考正式录取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恩平籍全日制本科生(不含艺术类、体育类和计划外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 在恩平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 在高考录取当年8月31日前,学生具有2年及以上恩平户籍或满1年不足2年但父母(含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为恩平户籍;
3. 非征集志愿录取;
4. 分数达广东首次公布本科省控线及以上。
第三条 优惠额度
1.普通类专业:每学年学费减半;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各类国际班专业:每学年学费减免10000元。
第四条 优惠期限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最多可享受四个学年的学费优惠(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新生申请流程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新生于完成入学报到后三周内,前往招生处填写《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恩平籍生源学费优惠申请表》(见附件)进行学费优惠申请。招生处对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招生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移交财务处办理学费优惠事宜。
(二)老生减免流程
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对学生该学年的减免优惠资格及额度进行核查,核查后移交学生工作处进行违纪情况审查,审查后移交招生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招生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办理学费优惠事宜。
第六条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如在学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则取消其休学学年的学费优惠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复学后,可继续享有学费优惠资格。
第七条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的,则取消该学年优惠资格,并应补缴相应的学费。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则取消其续得优惠的资格。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下一学年的学费优惠资格,处分解除后可恢复优惠资格。
第八条 对于转专业的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如果转入时间为学年第一学期,则该学年减免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如果转入时间为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则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对该生已收学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第九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减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恩平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优惠与新生奖学金不可兼得,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择一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恩平户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过后学校不予补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级新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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