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6-05-10 18:00 济宁学院 评论
济宁学院
山东济宁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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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济宁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学校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学校仅开设英语、日语与俄语公共外语课,非英语、日语与俄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依据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按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综合成绩及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一)普通类专业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录取规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春季高考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录取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7-3196696、3196209

济宁学院招生网:https://zs.jnxy.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邮政编码:273155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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