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公平、公正、公开选拔新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普通高考专科、对口升学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14014462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朔州市经济开发区长宁东街85号
第十二条 邮政编码:036000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朱少英(校长)
第十四条 咨询电话:0349-8809888、0349-8809222
第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shuozhou.gov.cn/ztjs/szszz/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全面统筹与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招生政策,研究审定学校招生章程、工作方案与录取办法,审定招生计划,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计划编制、志愿填报、录取、新生复查及日常咨询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招生期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及时受理考生及社会的投诉与举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依据
依据《山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十五五”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往年招生报到情况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编制方案。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和宏观政策新要求,结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情况等因素,坚持“按需求定发展,以条件定规模”的原则,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总规模。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就业前景看好的专业招生计划,适当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分专业计划根据行业人才需求,结合学校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以及历年招生报到率和就业去向落实率,由各教学系(部)提出分类别、分专业招生初步计划;招生办公室按上一年度招生规模和录取报到情况拟定招生计划,结合各教学系(部)修改建议,按分配原则审核、平衡、沟通;上报学校相关会议及党委会研究并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批准。
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按上述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对口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公布
招生计划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下达、各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
(一)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录取分数严格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标准,同时严格遵守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
(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依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高考按物理类、历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三)普通类考生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四)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当年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体育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40%+(专业成绩*7.5)*60%(保留两位小数)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在考生高考总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当年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艺术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50%+(专业省级统考成绩*2.5)*50%(保留两位小数)
(六)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满足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
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及2026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工作相关要求,学校根据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专科录取控制线,按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职业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达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后,按总成绩和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专业达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
投档总成绩相同时,比较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七条 加分政策: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第二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并经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各专业学费、公寓费等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及《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标准收取。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 序号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类别 | 收费标准(元/学年) | 学制 |
| 1 | 小学语文教育 | 570104K | 师范类 | 2600 | 三年 |
| 2 | 现代教育技术 | 570115K | 师范类 | 2600 | 三年 |
| 3 | 小学数学教育 | 570105K | 师范类 | 2600 | 三年 |
| 4 | 移动互联应用技术 | 510106 | 非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5 | 数据中心运行与管理 | 510310 | 非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6 | 应用电子技术 | 510103 | 非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7 | 智能互联网络技术 | 510307 | 非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8 | 小学英语教育 | 570106K | 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9 | 学前教育 | 570102K | 师范类 | 2600 | 三年 |
| 10 | 心理咨询 | 520804 | 非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11 | 旅游管理 | 540101 | 非师范类 | 2600 | 三年 |
| 12 | 小学教育 | 570103K | 师范类 | 2600 | 三年 |
| 13 | 老年保健与管理 | 520803 | 非师范类 | 3000 | 三年 |
| 14 | 森林生态旅游与康养 | 410210 | 非师范类 | 4000 | 三年 |
| 15 | 舞蹈教育 | 570112K | 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 16 | 音乐教育 | 570108K | 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 17 | 音乐表演 | 550201 | 非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 18 | 舞蹈表演 | 550202 | 非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 19 | 体育教育 | 570110K | 师范类 | 3000 | 三年 |
| 20 | 美术教育 | 570109K | 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 21 | 陶瓷设计与工艺 | 550122 | 非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 22 | 艺术设计 | 550101 | 非师范类 | 5000 | 三年 |
第七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三十一条 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学生处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含体检、身份、档案、资格证书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四条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3700元,按学年发放,切实缓解学生经济压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让学生在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报酬的同时,锻炼实践能力,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资助措施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退役士兵入学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新生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复学后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执行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最新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