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医学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81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专科层次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招生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面向县级及县级以下免费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招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等部门为全区乡镇及以下培养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的计划,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排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排序。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依次参考为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高职(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专业。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十七条 因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住宿费400元/学年、600元/学年、800元/学年,教材费以实际费用分学期收取。收费标准调整以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奖励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9月-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6.高校伙食补贴。每生每月20元,将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伙食补助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学生食堂,学校配套的伙食补助资金的75%用于学生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直接充值到困难学生饭卡。
7.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10人;
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20人;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30人;学习进步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50人。
8.勤工助学。350元/月,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邮政编码:848000
联系方式:0903-7820029
学校网址:http:// www.xjumc.cn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