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2888。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宋志平 (院长)。
第十条 学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保宁门东街13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统筹学院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审核批准学院年度的招生章程,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及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院系两级管理,系部设招生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专业招生计划建议,开展专业招生宣传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由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专业学科发展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学院各类别招生计划。
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审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批准。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高考
1.“高本贯通”招生对象为山西省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录取分数标准执行山西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本贯通”录取分数线,专业录取均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普通专科”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对于高考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均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
3.所有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 对口升学
对口升学录取执行国家及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三二转段”
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制定适合本学院“三二转段”考核办法,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完成中职阶段学习后,须参加学院与对接中职院校共同组织的“三二转段”升学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升入学院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入学体检复查,复查有问题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根据住宿人数收取住宿费,每学年400-800元。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国家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绿色通道、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咨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
1.咨询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2.咨询电话:0355—2618838、2618837、2618836
3.邮箱咨询:sxjdxyzsb@163.com
4.学院网址:http://www.sxjdxy.edu.cn
第二十八条 监督
1.监督部门:学院纪检监察机构
2.监督电话:0355-2618816。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