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青海大学,是一所理、工、农、医、经、管、法及交叉学科协同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与青海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标识码:4163010743
学校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青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青海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不以设置奖金或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2026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已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在安排专业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由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投档规则生成(含小数部分)。在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第十三条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到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缺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条 其他招生录取要求
1.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男生。
2.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只招收民族语言(藏语)考生,藏语文单科成绩满分150分的情况下需达到80分及以上,满分100分的情况下需达到55分及以上;同时藏语文成绩还需执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合格线及相关政策要求。
3.2025年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青海省省内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以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应用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专业与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施行“1+2+1”联合培养计划的本科生,第一、四学年在青海大学学习,第二、三学年在华东理工大学或北京化工大学完成核心课程学习,学分互认,学籍仍归属青海大学。若出现课程不及格、违反校纪校规、学术不端或身心状况不适宜等情况将自动退出项目并转入同专业普通班级。具体详见化工学院官网《青海大学化工学院“1+2+1”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具备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相关条件,请其他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可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生物技术、地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林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可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冶金工程专业。
3.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可不予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不予录取的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
患有相关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情况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建议考生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就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此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相关专业需慎报: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存在以上任何体检问题的考生需慎报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储能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2.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需慎报专业:测绘工程、城乡规划。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及资格复查
1.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按照《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入校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录取后在青海民族大学预科部培养一年,最终安排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执行。文经类专业4720元/生·学年;工学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理学类525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577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按《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69号)的审批标准执行,根据所住房型,600元-1200元/生·学年不等。
第二十一条 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捐助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青海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联系方式: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 话:(0971)5310697
邮政编码:810016
E-mail:zsb@qhu.edu.cn
网 址:http://www.qhu.edu.cn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