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3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山东省纪委监委驻山东理工大学纪检监察组、山东理工大学纪委根据职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本科招生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学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定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三)综合改革省份
1.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据我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2.按照“专业(类)+学校”进行投档的省市,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因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3.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进档考生在其所选专业组内,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组内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有缺额的专业(类)。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四)其他省份
1.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学校执行各省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安排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五)艺术类录取按照生源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六)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内地新疆班、地方专项等其他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八)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3-2780673
招生监督电话:0533-2786827
学校网址:https://www.sdut.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zx.sdut.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邮 编:25500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